香港金融牌照

2018-06-12 13:58:54

香港证监会总共规定了12种受管规活动,即要从事以下12种相关的活动均需取得相应的金融牌照,才能在香港合法开展对应的金融活动。其中,与场外衍生工具有关的第11类和第12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还尚未实施。

为了能更清晰的了解在申请现有的10种金融牌照中有哪些不同要求,我们将需要特别关注的不同之处进行了梳理。

《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十项受规管活动是︰
    1    
证券交易
    2    
期货合约交易 
    3    
杠杆式外汇交易
    4    
就证券提供意见 
    5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6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7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8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9    
提供资产管理 
    10  
提供信贷评级服务

 

为了取得证监会牌照,机构将需要任命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监督各项已获发牌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且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董事必须为积极参与或负责直接监督机构已获发牌的受规管活动的董事(称之为执行董事)。每一位以个体身份形式出现的执行董事必须获证监会认可为负责人员。尽管同一批人士可能被任命为不同活动的负责人员,此类人士必须能胜任工作,并在机构中有足够的权力以执行各项活动。此外,负责人员的多重职务之间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保密的事宜。相关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应可时刻监督各项活动,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必须居住于香港。如持牌机构属提供零售服务之股票或期货经纪,则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将须居住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