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信托

2018-06-12 14:24:14

信托,是指基于信任,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和处分委托财产的行为。作为现代社会理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已经形成了一套复杂的运行规则并发展出不同的模式。

信托设立的热点地区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美国等地。本文将介绍其中的英属维尔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s,简称“BVI”)信托。

 

根据《2003 年英属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2003)(以下简称“VISTA”)规定的VISTA信托,信托委托人可以通过管理控股公司来管理信托资产的事务。

 

BVI私人信托

 

二零零七年财务服务(豁免)条例指引
本指引旨在解释如何根据2007年《财务服务(豁免)条例》,获取及保持私人信托公司的身份。

1. 成立私人信托公司之条件
凡申请成为一家私人信托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1
根据2004年《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首次成立;或
1.2
根据1984年《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法》成立及根据《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自动重新注册;或
1.3
根据1984年《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法》成立及根据《维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强制重新注册,并选择及注明不受《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法》第四部分附件二所约束;或
1.4
根据《公司法》(标题285)成立,并根据《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法》自动重新注册;
1.5
持有有限股份及投资保证;
1.6
于公司备忘录声明为一家私人信托公司;及
1.7
公司名称结尾须有英文「PTC」字样,并置于「有限公司」(“Limited”)、「有限公司简称」(“Ltd”)、「股份有限公司」( “Corporation”)、「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Corp”) 或「有限公司简称」(“Inc”)之前。公司名称不可带有「信托」(“trust”)、「受托人」( “trustee”)、「信托公司」(“trust company”) 或「受信人」(“fiduciary”),又或者与之相关的英文或其它语言等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