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

2018-06-12 14:22:54

美国的家庭信托是由委托人,在美国被称为信托赠与者(Grantor创建者(Creator)或者设立者(Settlor)。所建立的一种信任委托安排;在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组织,对所委托的财产拥有法定的所有权。 受托人持有并管信托业务与市场理着在技术上称为信托本金的财产,而信托受益人通常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获得信托利益的亲属后代或委托人指定的一方。

 

美国家庭信托大致分为两种: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 通常所说的家庭信托及个人信托均指生前信托。生前信托可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可撤销信托可以随时更改撤销、自由变动,但并不避免遗产税;而不可撤销信托直接将资产让给受益人,没有受益人的同意,设立人没有权利再做更改时,信托资产无需缴纳遗产税。

 

不可撤销信托有两大好处

一是避税功能。

二是保全财产、规避法律损失功能。因为一旦进入信托管理,这部分财产法律上已经不属于信托人或者说原有人,如果一旦设立人遇到法律问题成为被告,无论法律上如何结果都不能动用信托中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