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托
2018-06-12 14:22:54
美国的家庭信托是由委托人,在美国被称为信托赠与者(Grantor)、创建者(Creator)或者设立者(Settlor)。所建立的一种信任委托安排;在信托中,委托人可以是个人、公司或组织,对所委托的财产拥有法定的所有权。 受托人持有并管信托业务与市场理着在技术上称为信托本金的财产,而信托受益人通常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获得信托利益的亲属、后代或委托人指定的一方。
美国家庭信托大致分为两种: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 通常所说的家庭信托及个人信托均指生前信托。生前信托可分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和不可撤销信托(Irrevocable)。可撤销信托可以随时更改、撤销、自由变动,但并不避免遗产税;而不可撤销信托直接将资产让给受益人,没有受益人的同意,设立人没有权利再做更改时,信托资产无需缴纳遗产税。
不可撤销信托有两大好处 :
一是避税功能。
二是保全财产、规避法律损失功能。因为一旦进入信托管理,这部分财产法律上已经不属于信托人或者说原有人,如果一旦设立人遇到法律问题成为被告,无论法律上如何结果都不能动用信托中的财产。